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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文山州人社网 | 2025-07-1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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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笔试,将于7月19日在文山市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安全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序号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 7月19日 (星期六) 09:00—11:30 综合类、卫生类、教育类

  二、准考证打印

  2025年7月17日09:00至7月19日09:00考生可登录文山州人事考试报名系统(https://220.164.79.75/wssyexam)打印准考证。后续招聘过程中均需出示准考证,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

  三、考点设置

  本次考试共设置1个考点,请考生按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提前到达考点学校,按时参加考试。具体考点学校情况如下:

  文山市第五小学。考点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军供路8号,乘坐5路、12路公交车可达,位置图如下:

  四、严守纪律诚信考试

  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带违禁物品,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严禁损坏试卷、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招聘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报名或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考生,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5号令节选)进行处理;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要事项提醒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关注考试信息,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考生密切关注近期天气情况和路况信息,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确认考点学校位置,熟悉考点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指示标识,避免参加考试时走错考点、进错考场、坐错座位,避免延误考试。

  (二)考点学校因受场地限制无法容纳考生车辆,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提前妥善做好出行安排,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服从配合交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导和指挥。为保障考点交通秩序安全顺畅,车辆和陪考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在考点周边聚集,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三)考生应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考试当天,须带齐准考证纸质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原件、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核验身份、安全检查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要特别注意核对自己的考场及座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本次考试不统一配备文具,考生自带文具(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规定文具外的其他任何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五)考场有视频监控全程录音录像。进入考场时将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探测,请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佩戴助听器的考生请自行取下,避免造成伤害。

  (六)试卷和答题卡发放后,考生应立即检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装订、印刷错误、字迹模糊或折皱、污点等问题,如有请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七)请按规范要求作答,合理安排好作答时间,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选调程序终止”,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九)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本次考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事业单位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选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十)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因不遵守考试规定或个人疏忽失误等不能顺利参加笔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六、咨询电话

  文山州人事考试院:0876—2129133。

  七、天气情况

  中国天气网查询结果显示,文山市近期天气有雨,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影响考试。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附件:

  1.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1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八)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九)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十)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十一)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十二)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文章来源:http://wszrsj.ynws.gov.cn/wszrsw/tzgg/pc/content/content_194503562696680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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