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
1.宪法修改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宪法修正案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民法典
1. 居住权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 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承租人的续租权和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新增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刑法
1.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负刑责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正当防卫
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注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注意: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四、行政法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⑤行政拘留; |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2.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五、爱国主义教育法
1.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5)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6)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7)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8)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9)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4.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5.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6.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