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为做好武定县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受理的教师资格种类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特别提醒: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请咨询所在地州级教育局。
二、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具有武定县户籍(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武定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驻武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持有武定县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武定县申请认定;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楚雄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以在武定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县申请人相同。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12号)及《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1)要求,在县级及其以上公立医院体检。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检全体检表中所有项目,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特别提醒:建议申请人把《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带到体检医院请医生按照体检办法要求完成所有项目体检,以免漏检相关体检项目而无法完成现场确认。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9月18日9:00至9月30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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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9月23日至9月30日工作日期间;
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非应届在读生在教师资格认定网报中,“是否在校生”选项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可在认定报名中同步学籍信息,并添加已经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信息,按照已取得的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2.认定机构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认定机构相应现场确认点(武定县教育体育局)。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
4.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用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时,系统中的“是否在校生”栏需选择“否”,可根据申请认定学段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
6.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地点
武定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办公楼306室)。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狮山大道77号(武定沿河路五凤桥头)
2.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②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驻武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上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体检合格证明
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附件1)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附件2),提供《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附件3,A4纸双面打印),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5)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尺寸: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需我局出具请求查询无犯罪记录的函,请申请人自行到楚雄州教育体育局3楼306室开具。
(7)考试合格证明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者,需提供有效期内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毕业学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三)认定完成时限及证书领取安排
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将在现场确认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30个工作日后发放。请申请人接到证书领取通知后在工作日自行到武定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领取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咨询电话
详情咨询:武定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咨询电话:0878-8835065
特此公告
附件2:《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
武定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4日
来源:http://www.ynwd.gov.cn/info/1011/567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