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工作将于2024年12月1日进行,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二、本次笔试昭通考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自带文具不得带入考场,下午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带走配发文具。
三、若考生遭遇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请考生关注气象服务专报(见附件2)。昭通早晚温差较大,做好防寒准备。
五、请考生注意查看考点地址,昭阳区第四小学已搬迁到昭阳区小李子园凤舞路26号。
(昭通市人社局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870—2125983)
附件:1. 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2.气象服务专报
3.诚信参考倡议书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气象服务专报
第1期
昭通市气象台 2024年11月27日
2025年国家公务员笔试期间天气趋势预测
摘要:预计2025年公务员考试期间(12月1日),受低层偏南气流影响,全市以多云到晴天气为主。
一、上周天气影响评述
上周(2024年11月19至11月26日):其中,19日至22日我市受冷空气影响,南部阴转多云,北部、东部阴有小雨,高海拔区域有雨夹雪或小雪。24日至26日全市阴有小雨,高海拔区域有雨夹雪或小雪。全市平均气温正常;降水昭阳偏少,永善、镇雄、彝良特少,其余县(市)均特多;日照时数鲁甸偏少,绥江、巧家正常,其余县(市、区)特少。
二、未来一周昭阳区天气预报
11月27日:阴有小雨或雨夹雪,0~4℃,偏北风2到3级;
11月28日:阴有小雨或雨夹雪,1~6℃,偏北风2到3级;
11月29日:多云有分散性阵雨,1~10℃,偏北风1到2级;
11月30日:晴间多云,2~17℃,偏南风2到3级;
12月1日:多云间晴,3~13℃,偏南风2到3级;
12月2日:多云间晴,4~19℃,偏南风1到2级;
12月3日:多云间晴,3~14℃,偏南风1到2级。
三、影响分析和建议
1、26日至29日请做好人畜防寒保暖工作,同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部分路段将出现道路结冰,请注意行车安全;高海拔区域部分输电线路将出现覆冰,请加强线路融冰工作。
2、考试期间(12月1日)气温回升,天空状况良好,但早晚温度偏低,公众应注意增添衣物,预防感冒、心脑血管等疾病的发生。
联系电话: 0870-2164563
附件3
诚信参考倡议书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考试将于12月1日进行,请各位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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