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助力特色区域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 定义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 特点 | 第三条,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
| 责任主体 |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原则 |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认定公开的原则。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使用 | 第七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具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
| 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四)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五)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
| 申请 |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第十条,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省域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
| 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信息;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
| 审查 | 第十二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审查认定 | 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审查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步认定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异议的,应当自初步认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 保护及使用 |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根据产品产地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申请人应当配合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根据产品类别研制国家标准样品。标准不得改变保护要求中认定的名称、产品类型、产地范围、质量特色等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
| 变更或撤销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一)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二)连续3年未在生产销售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改变致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 特色不再能够得到保证,且难以恢复的; (四)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 公共利益的; (五)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 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护的 |
| 保护和监督 |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知识小测验】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产品的特异性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
B.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D.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农业农村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A项:根据办法第三条,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特异性”应改为“关联性”,A项错误。B项: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B项正确。C项:根据办法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C项正确。D项: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D项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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