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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 2026-11-0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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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实施农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6〕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重要回信精神,推动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提升,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更好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决定优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 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优化实施“特岗计划”,通过提升准入质量,示范引领带动,规范聘期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引领带动区域内农村教师专业发展,补齐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短板弱项,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农村教师队伍,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设置招聘特设岗位。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等因素,合理规划招聘特设岗位数量需求。科学设置招聘岗位,合理补充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心理健康等紧缺学科师资。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科专业等要求应当明确、规范,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鼓励高水平大学毕业生报考。增强招聘考试针对性、科学性,提高命题工作质量,体现“干什么、考什么”,突出对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考查,合理设定成绩合格分数线。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可将招聘特设岗位作为满足艰苦边远、国门边境等地区师资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本地生源考生适当倾斜,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二)增设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乡镇学校设置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面向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岗优秀教师开展遴选,支持其组建工作室。示范引领特设岗位属于“特岗计划”范畴,不同于学校常设岗位,实行聘期制管理,每批聘期3年。选聘至示范引领特设岗位不改变教师的人事关系,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示范引领特设岗位教师聘期内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在乡镇学校,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区域内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区域内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当地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招聘程序。招聘特设岗位年度招聘计划由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制定。招聘特设岗位严格执行与正式在编教师一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招聘工作统筹,招聘公告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3年服务期满后,为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计划平稳有序开展。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招聘特设岗位的招聘组织、岗前及职后培训、规范管理等工作,将服务期内教师纳入市级以上培训计划范围,支持其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并做好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招聘监督指导、服务期满后的聘用手续办理等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做好“特岗计划”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及时督促整改,每年12月底前将“特岗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要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特岗教师优秀典型,总结经验做法;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督促指导实施效果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关于设立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的实施方案

  2.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申报表

  3.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入选人员信息汇总表

  4.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考核评估参考标准

  5.首批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名额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8月21日

  附件5  首批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名额分配表

地区 农村教师示范引领特设岗位数(个)
河北省 1706
山西省 1250
内蒙古自治区 1326
吉林省 706
黑龙江省 880
安徽省 1226
江西省 2872
河南省 1810
湖北省 978
湖南省 2472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02
海南省 296
重庆市 838
四川省 4086
贵州省 2344
云南省 2106
西藏自治区 768
陕西省 1894
甘肃省 2394
青海省 726
宁夏回族自治区 2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8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24
合计 34000

  来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058/202611/t20261104_1457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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