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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师招聘必背知识点:教育综合知识——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

云南华图教师网 | 2019-06-0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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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1.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推定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严格责任原则。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

  3.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4.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②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

  ④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⑥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中等教育的管理的特点包括采取校长责任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教育行政部分管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班级容量不得超过45人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7.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9.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10.《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规定,教师的权利有: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基本义务有:

  A遵守法规义务

  B教育教学义务

  C思想教育义务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F提高水平义务

  1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15.《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6.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对象是6~15周岁或7~16周岁。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法律予以保障的)、免费性(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制包括六三制、五四制、五三制(过渡学制)、九年一贯制。

  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8.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9.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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