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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考面试题及解析3

云南华图 | 2024-01-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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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近日,某地交通监管部门对于6个月内没违规记录的车辆,如有违规行为则采取“警告代替处罚”的措施,对此,你怎么看?(2020年8月28日)

  【审题分析】

  1.角色/身份:默认政府角度。

  2.题干中关键信息:6个月内没违规记录的车辆、警告代替处罚。

  3.分析角度:客观看待政府这一新规,人性化执法方式的转变;分析其利弊;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维导图】


  【参考解析】

  对于6个月内没违规记录的车辆,如有违规行为则采取“警告代替处罚”,这种管理方式值得点赞。这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是基层政府执法方式的转变,展现了良好的政府形象,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第一,回归管理的本质。管理的本质是教育,6个月内没有违规记录说明该市民所 驾驶车辆是文明车辆,如有轻微的违规行为,基本也可以认定为无心之举,所以采取这样“警告代替处罚”的管理方式是可取的。另外,从轻处罚也会让驾驶者不再惧怕执法者,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一些逃逸乃至袭警事件发生。

  第二,提高执法效率,让执法部门执法更高效。相对于处罚,警告更加方便便捷,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完交通事故。另外,没有了扣分、罚款等处罚方式,执法相对人也更便于接受,免除很多没有必要的争执。并且,从当地交通监管部门出台措施,有着非常鲜明的服务导向,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

  第三,让服务型政府深入人心。执法部门是站在群众最前沿的政府部门。本次事件其实就是政务服务的一个缩影。这也是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晓政府的转型,可以进一步消除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一些误会,采取如此有人性化、灵活性的执法方式会让政府形象更加立体、鲜活。

  但是,这一措施也存在弊端。首先,从执法相对人来看,执法豁免针对是车,并非车主,所以可能存在一车多人开、一人开多车等情况,这样处理也不尽客观。此外,从执法尺度来看,如果所有违法行为都进行豁免的话,也有一刀切嫌疑,如重大交通事故还是要依法惩处。

  因此,要想这一措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避免出现钻政策空子等现象的发生还需要多方努力。

  第一,车主自身应该树立文明驾驶的意识,争做文明驾驶者,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依法依规驾驶。

  第二,执法者也应该坚持执法的公平性、科学性,更加细化操作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出现一刀切,损害群众利益。政策好不好,要看老百姓是哭还是笑,只要是切实为老百姓着想,为人民服务的政策,相信通过多方努力,一定会更好地发挥政策有利的一面。

  【延伸拓展】

  1.以法律刚性约束遏制“天量罚单”乱象

  近年来,电子监控设备广泛运用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抓拍中,在便利执法的同时,也产生令人始料未及的“天量罚单”问题。今年4月,佛山广台高速43公里200米处一岔道口的“电子警察”一年多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的新闻引爆舆论。虽然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对该路段的交通标识集中进行了优化改进,但如何遏制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引发的“天量罚单”乱象,已成为交通执法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今,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在即,人们自然对用法律刚性约束让“天量罚单”不再出现有了更多期待。辅助交通执法的电子监控设备衍生出“天量罚单”问题,既有设备不合不达标的因素,又有设置地点不合理的诱因。而这一切,主要源于法律的刚性约束不足。所以,要让电子监控设备回归辅助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初心,需要对公安机关借助电子监控设备开展交通违法的非现场执法行为予以规范。

  此前,行政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借助电子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具体程序未予明确, 让公安机关滥设乱设电子设备有了更多模糊空间。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时,既不进行事前的实地勘察,又不对其进行合理性论证。如此一来,电子监控设备衍生的“天量罚单”乱象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法律对借助电子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刚性约束的缺失,更容易导致为创收而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行为的多发,不但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也严重损害执法的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对借助电子监控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不仅是遏制滥设乱设电子监控设备的必然选择,更是纯洁执法队伍、维护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规范借助电子设备开展的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行为,首先需要“有法可依”。新版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这种具体明确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等于给公安机关量身定制了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笼子”,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的“天量罚单”问题。

  新版行政处罚法实施在即,负责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开展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以抓铁有痕和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地让各种刚性约束应声而落,确保其真正成为终结“天量罚单”的利器,促使电子监控设备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中,释放出守护行车安全而非罚款工具的正能量。

  2.“高空抛物”罪首案宣判

  高空抛物频发,轻则伤人重则死亡,深圳5个月婴儿被高空抛下来的苹果砸伤头部、菜刀从天而降差点砸到楼下散步的老人,一起起高空抛物案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究其原因,还是违法成本低、难以追责。高空抛物罪的出台让这“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有法可依,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有效打击高空抛物,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罪首案的宣判,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有效降低了高空抛物的现象。

  (2)完善了法律体系,推进了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3)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空抛物犯罪的刑法规制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有效彰显了法律的生命力,使法律精神能够成为更多人“法之必行”的内心准则。

  对策:

  (1)各地法院部门应加强法律的贯彻执行,依法惩处高空抛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做好普法工作。媒体及时宣传新法,开展形式丰富多样的普法活动,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

  (3)个人层面,自觉懂法守法。习总书记曾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每个公民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是国家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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