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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军队人才网 | 2023-10-2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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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二节 内科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四节 眼科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六节 妇科 第七节 精神心理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二章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二节 内科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四节 眼科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六节 医学影像

  第四章 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二节 内科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四节 眼科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 :1.通用体检项目表

  2. 实验室检查补充项 目

  3. 病史调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军队选拔补充军官(含直读研究生军 官学员、军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 人员)、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体检工作。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依据规定标准,对受检人员的生理和 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专业活动。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三条 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 低于 17 或者 24 以上;

  (二) 男性体重指数17.5 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Ommol/L以上;

  ( 三) 男性体重 指数28 以上且低于 30 ,糖化血红蛋白6. 5 %以上。

  第五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

  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田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 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问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 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 上,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 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 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 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提鞠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 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 (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 过伸 17度以 下 ,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

  棵问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腔骨内躁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 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 外臀肌孪缩综合征、跟脆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 合格。

  第十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疲痕,身体其他部位影 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疲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 色显著的斑或者瘁,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 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 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疲风,重度瘟 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济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 肤病,不 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疲风,身体其 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 以下的白疲风;

  (三〉痹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济疮结节;

  (四〉股癖,手(足)瘁,甲(指、趾)癖,躯干花斑癖。

  第十二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 格。

  第十三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皿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鞠膜积液,不大于健 侧 辜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辜丸鞠膜积液,包括宰丸在内不大于健 侧宰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鞠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辜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 无后遗症;

  (七)附辜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 胸、腹腔手术史,疮,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茄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 脱胆,月工痪,肚旁腋肿,重度陈旧性月工裂,环状 瘁,混合瘁,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痒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月工凄(只有一个接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疵、生殖 器痕莎、软下痒、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 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

  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 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 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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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内 科

  第十九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 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荡、慢性膜腺炎、溃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脱炎、急性肾孟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 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 ,血红蛋白 大于 90g/L ;

  〈三) 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疲,治愈10年以上,无复 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 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和体征。

  第二十五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 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 肠炎,脊髓灰质炎,麻莎,风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 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 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症疾,炭症,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症等具有传染性的疾 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 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 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 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 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病疾、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 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症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 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 除。

  第二十六条癫病、脑血管疾病、脱髓鞠性疾病、运动障碍 性疾病、骨憾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 系统疾病及后遗症 ,不合格 。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巳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 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 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凄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 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凄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 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服性中耳 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 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 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 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 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皿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 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 咽、喉疾病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 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目良 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 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 600 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 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 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 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险、险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瞌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察,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 对静止 ,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深度蜗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 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 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锅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颗下领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颗下领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颖下领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 痛、下领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领面部肿物,不合格。口腔领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

  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领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疲痕,膀裂及膀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领骨、上领骨、额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 科

  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模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 者缺陷,不合格。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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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娃妓,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 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 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 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娃族、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 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 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 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 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 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 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

  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与 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 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 病;

  (四)肺纹理增强 (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脯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 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 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 窦性心律不齐(P-p问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 善或者消失;

  3. 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H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皿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问期缩短(100 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问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问期恢复到正常范围CP-R问期在0.20s以内〉;

  7. 单纯的 QRS 电轴偏 移在-30 度至 + 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L,V2高,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 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

  11.室上崎型QRS波(Vl呈rsr,型,r>r,I、vs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 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 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 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含双源性)、多形性(含双形 性)、特宽型C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CQRS振幅小 于1.OmV) 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o.lmV;

  15. 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O.05mV以下(aVL、皿导联可压低O.l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o.lmV; 16.T波显示,E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lOR波,aVF导联 低平,皿导联倒置;在Vl,V2导联大于vs、V6 (TVS、V6大于1/lO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四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 损害,肾孟积水,单肾,结石,膜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 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 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 个长径3cm 以下;

  (四)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 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 以下;

  (七)肾孟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副脾;

  (九〉脾脏长径12.0cm以下,厚度4.0cm以下;脾脏长径 虽大于12.0cm或者厚径大于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 径×厚径〉在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官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 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七条 血液、尿液 常规检查应 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 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 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

  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 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 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所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 10年mol/L,女性45 84µmol/ L ,合格。

  血清肌厨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 115µmol/L,女性53 97µmol/L ,合格。

  血清肌厨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 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 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问:2.9 8.2mmol/L。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厨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7.Ommol/L以上,不合格。第六十二条 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娃旅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娃妓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 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三章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182cm,不合格。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168cm或者

  超过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80cm,女性身高 低于 173cm ,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 状腺肿 ,不合格。

  第七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 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X线 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 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 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14岁前 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 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 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牒问距离大于4cm,膝外翻腔骨内躁间距离大于 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大于0度,不 合格。

  第七十三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 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疲风,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 合格。

  第七十六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E度以上(含E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鞠膜积液,辜丸革肖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茄术后者 ,不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七十九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101次/分以上,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59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 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 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 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 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4 米 ,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莎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 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疲痕或者钙化斑,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节 目民 科

  第八十七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 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任何屈光不正 手术史,不 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 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15度以下),不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九十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粉超过5mm,开粉超过3mm,上下领牙咬合到对领牙踉的深覆牙含、反料,重度牙列 不齐等严重错粉畸形,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重度牙、踉炎,中度牙 周炎,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的伞降、机降岗位,领面部骨折术后(未取出钦板钦 钉等固定物),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唇裂术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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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医学影像

  第九十二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航海类中 的潜水岗位,钙化点大于3个,肺纹理增强,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脯角轻度变钝,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 的伞降、机降岗位,一度房室阻滞,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胆囊息肉样病变,肝、脾、肾囊肿及血管 瘤,肾错构瘤,肾孟宽大于1.0cm,不合格。

  第四章 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九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

  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Ommol/L 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合格。

  第九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腰椎问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九十七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九十八条 膝内翻股骨内牒间距离、膝外翻腔骨内躁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九十九条 白疲风,重度瘟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条 年龄40岁以上,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0一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O二条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一百O三条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 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 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O四条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一百O五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空腹血糖低于7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二)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 (甲功五项)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 CTRAb) 阴性;

  (三)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 项〉 正常。

  第一百O六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外,晕血,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一百O七条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 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一百O八条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工 程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一百O九条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岗 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 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一十条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术后治愈,无发音障碍,合格。

  第四节 目民 科

  第一百一十一条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 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4.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

  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经色觉图 谱检查判定为色弱,不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眼险、险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角膜斑弱,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锅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 牙体牙髓及牙周秸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颖下领关 节疾病;

  (三)颖下领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 口受限等下领运动障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唇裂术后留有疲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 功能,合格。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 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二十条 二度I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军队直接选拔招录备战打仗急需军官、特 招地方专门人才担任军官,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 人才为文职人员,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直接引进掌 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其 他由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各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各战 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认定),身高、体重、视力体检 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军士学员,按照本标准中选拔补充军官有关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武警部队选拔补充警官 (含直读研究生警官学员、武警部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 究生人员)、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武警部队院校招收警士学员, 体检工作按照 本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标准涉及军队人员岗位类别与军队院校 招生专业的对应关系,由军委训练管理部另行明确。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2015 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 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以及2016年6 月20日军委政治 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 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用体检项目表

  2. 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3. 病史调查表

  附件1

  通用体检项目表

检查内




外科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测量发育体型皮肤淋巴
病史询问(重点为外伤史、手术史等〉
头部检查(头发和头皮、头颅、颜面及器官)
颈部检查〈颈部姿势与运动、甲状腺及颈部包块)
胸腹部检查(胸腹壁胸廓与乳房痛气
生殖器、胆门
脊柱与四肢(含骨关节〉
运动功能

内科
般检查〈营养状况、呼吸、脉搏、血压、心率)
病史询问 (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
心脏、双肺、腹部物理检查
口吃


耳鼻咽喉科
耳语听力、嗅觉
病史询问
耳部检查
鼻部检查
咽喉部检查

眼科
视力、色觉
病史询问
眼部检查 (含裂隙灯检查、必要时眼底镜检查)
眼位及眼球运动检查



口腔科
病史询问
牙体检查
牙周检查
口腔勃膜检查(唇、颊、舌、颗)
咬合关系及顿下顿关节检查
颁面部检查(腮腺、颁下区、预骨、颐骨等〉
妇科 病史询问
 
妇科查体

医学影像科
心电图检查
腹部超声检查 (女性加妇科超声检查
胸部X 线检查


医学检验科
血液血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肌西干、尿素、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男 28ζBMI<30 时增加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抗体 (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
,增加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HIV抗体
尿液:尿常规、尿沉渣、尿毒品、尿娃振(尿娃振试验阳性增加血清绒毛膜促性 腺激素HCG 检查〉
粪便常规检查流行地区)

  备注:当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时,可根据临床诊疗常规,经主检医师综合判定后增加相关检查项目。

  附件2

  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本标准 中有 关条款判 定涉及以 下实验室检查项目 。 一、甲状腺功能及抗体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项目包括三殃

  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游离三殃甲状腺原氨酸 (FT3)、游离甲状腺素(FT4)、促甲状腺激素(TSH),用于甲 状腺功能评估;甲状腺抗体检测项目包括甲状腺受体抗体 (TR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抗甲状腺过氧化酶抗体CTPOAb),用于辅助诊断Graves病、桥本甲状腺炎等甲状腺相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二、降钙素(CT)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甲状腺髓样癌。 三、心肌损伤检测。心肌损伤检测项目包括肌酸激酶

  (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乳酸脱氢酶(LDH)、乳 酸脱氢酶同工酶(LDHl)、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和心 型脂肪酸结合蛋白CH-FABP),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损伤。

  (一)肌酸激酶(CK)。用于辅助诊断骨憾肌和心肌损伤相 关疾病,需注意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剧烈运动也可引起CK活性增 高。

  (二)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用于诊断急性心肌梗 死,是重要的心肌损伤标记物。

  (三〉乳酸脱氢酶(LDH)。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梗死,需注 意肝炎、溶血,以及肾、肺、肌肉等的多种疾患也可导致血清 LDH 升高。

  (四〉乳酸脱氢酶同工酶(LDHl)。用于辅助诊断一般溶血 性疾病 和心脏疾病。

  (五)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可作为心血管疾病危 险的独立危险指标,hs-CRP小于1.Omg/L时心血管疾病发生 风险低,hs -CRP大于3. Omg/L时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高。

  (六)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CH-FABP)。用于诊断早期急 性心肌损伤。

  四、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关检测。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 关检测项目包括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CASO)、c 反应蛋白(CRP)、红细胞沉降率 (ESR)、抗环瓜氨酸肤抗体(CCP)、补体C3、补体C4,补体Clq、免疫球蛋白(lg),用于辅助诊断免疫相关疾病。

  (一〉类风湿因子(RF)。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类疾病,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 疮等。

  (二)抗链球菌溶血素“0” CASO)。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热、急性肾小球肾炎,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结缔组织疾病、肾病综合征、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等。

  (三)C 反应蛋白(CRP)。用于器质性疾病筛查(如细菌感染引起的急、慢性炎症,自身免疫病或者免疫复合物病〉和并 发感染鉴别(CRP在50mg/L以上通常为病毒感染,CRP大于 100mg/L通常为细菌感染)。

  (四)红细胞沉降率(ESR)。用于辅助诊断炎症性疾病(如 结核或者风湿病)、组织损伤(如急性心肌梗死)、高球蛋白血症(如多发性骨髓瘤、巨球蛋白血症)、贫血等。

  (五)抗坏瓜氨酸肤抗体(CCP)。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 炎(RA),是RA早期诊断的高度特异指标。

  〈六)补体C3、C4和Clq。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炎, 需注意急性炎症、肿瘤、感染、组织损伤也可见补体活性升高。

  (七)免疫球蛋白(lg)。血清lg原发性降低用于辅助诊断 体液免疫缺陷、联合免疫缺陷病等,血清lg继发性降低用于辅 助诊断淋巴系统肿瘤、肾病综合征、免疫损伤等,血清lg增高 用于辅助诊断各类慢性感染、自身免疫性疾病、多发性骨髓瘤 等。

  (八〉血清总lgE、血清过敏原特异lgE。用于辅助诊断超敏 反应性疾病。

  (九)血清淀粉样蛋白(SAA)。用于辅助诊断感染性疾病 早期炎症。

  (十)降钙素原(PCT)。用于辅助诊断全身系统性严重感 染。

  五、凝血功能检测。凝血功能检测项目包括血浆凝血酶原时问(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时间

  (TT)、纤维蛋白原(FIB),用于辅助诊断出血、凝血性疾病。

  (一)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血浆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用 于辅助诊断先天性因子E、V缺乏症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 病,以及维生素K缺乏症;血浆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 断先天性因子V增多症等。

  (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

  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血友病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病、严重 肝脏疾病等;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断DIC高 凝血期等高凝状态,以及不稳定型心绞痛等血栓性疾病。

  (三)凝血酶时间(TT)。凝血酶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肝素增多/类肝素抗凝物质存在、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 (FDP)/D-D增多及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异常纤维蛋白 原血症等。

  (四〉纤维蛋白原(FIB)。纤维蛋白原增高用于辅助诊断糖尿病、感染等;纤维蛋白原减少用于辅助诊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和原发性纤溶症等 。

  六、营养不良相关检测。营养不良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白 蛋白(Alb)、血清前白蛋白 CPA),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

  (一〉血清白蛋白(Alb)。用于辅助诊断严重消化道溃殇等 导致长期营养不良蛋白质合成不足。

  (二〉血清前白蛋白CPA)。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及肝功能健康状态。

  七、病毒性肝炎检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包括甲型肝炎抗 体(HAV-Ab)、丙型肝炎抗体(HCV-Ab)、戊型肝炎抗体 CHEV-Ab),用于辅助诊断肝炎病毒感染。

  八、服腺炎相关检测。月亮腺炎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淀粉酶 (AMY)、血清膜淀粉酶(p-AMY)、血清脂肪酶(LPS),用于辅助诊断膜腺炎。

  (一) 血清淀粉酶(AMY)或者血清肢淀粉酶 (p-AMY)。 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膜腺炎。急性膜腺炎时血清AMY明显升高, 但升高幅度一般与疾病严重程度无关,需注意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膜腺癌 、溃荡穿孔 等也可 导致血清 AMY 升高。

  (二〉血清脂肪酶(LPS)。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膜腺炎,诊断敏感性和特异性优于血清淀粉酶,需注意酣酒、慢性膜腺炎、膜腺癌、肝胆疾病等也可导致血清LPS不同程度升高。

  九、尿酸(UA)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痛风、多发性骨髓瘤等。

  十、结核分枝杆菌抗体(TBAb)检测、结核杆菌DNA检 测(TB-DNA)。用于辅助诊断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疾病。

  附件3

  病虫调查表

  此表由承捡医疗机构在体检开始前发至每名受检者,体检结束后逐一回收。 请受检者如实填写病史,如存在相关病史请在口内打句,因隐瞒病史造成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1.外伤、畸形、手术史等颅脑2.习惯性脱位(关节脱位二三2

  疾病口 次〉口

  3. 腰椎间盘突出口

  4.强直性脊柱炎口 5.半月板损伤口 6.骨折史、外伤史、手术史口

  7. 银屑病等难治性皮肤病口 8. 不洁性接触或者同性性伴接 9.高血压病口

  触史口

  10.心动过速史口 11.心脏病史口 12. 支气管扩张、哮喘等慢性

  呼吸系统疾病口

  13. 气胸史口 14. 肺结核及其他结核病史口 15. 急慢性肝炎、消化道溃殇

  膜腺炎等消化系统疾病口

  16.急慢性肾炎等泌尿系统疾17.贫血、过敏性紫癫等血液18.系统性红斑狼疮、痛风等 病口 系统疾病口 免疫性疾病口

  19. 甲亢、甲减等内分泌系统

  疾病口

  20.糖尿病等代谢性疾病口 21.传染性疾病(含性病〉口

  22. 癫瘸等神经系统疾病口 23. 梦游、酒精依赖、吸毒口 24.精神类疾病及精神类疾病

  家族史口

  25.梅尼埃病、耳石症、眩晕 症等口

  28. 恶性肿瘤病史 (含白血病 等)口

  26.屈光手术史口 27. 佩戴OK 镜口

  29. 输血史口 30.过敏史口

  其他不适宜军队人员的身体情况口

  如有上述病史请标明序号并请进 一步说明诊断时间 、治疗情况 〈服用药物名称 、手术名称 及手术时间)、是否治愈〈治愈时间)等:

  例如:6.骨折史、外伤史、手术史:2014年8月诊断腔骨骨折,经髓外固定手术复位,术 后痊愈,目前活动良好。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承诺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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