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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红河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红河县教体局公众号 | 2024-09-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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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红河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红河州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红河县户籍;

  (二)持有红河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红河县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有红河县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红河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州申请人相同;

  (五)驻红河县现役武警。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详见省教育厅公告)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认可医院详见附件2)。

  (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s://ntce.neea.edu.cn查询)。

  (六)免试认定

  1.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2.网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9月18日9:00至9月29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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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申请人注意具体网报时间,务必在指定时间内申请注册报名。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现场确认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3.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认定机构相应确认点。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非应届在读生在教师资格认定网报中,“是否在校生”选项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可在认定报名中同步学籍信息,并添加已经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信息,按照已取得的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7.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路346号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202室,联系电话:0873-4621650。

  2.现场确认范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带齐相关材料到相应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按认定公告之规定,由申请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户籍地申请认定: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驻红河县现役武警:提供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3)学历证明

  1.经报名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通过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红河州内中职毕业生可在红河州教育体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尺寸: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1)。经红河州辖区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后(认可体检医院详见附件2),体检结论签署 “合格”且有体检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

  注意事项:

  ①《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1)由申请人下载双面打印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自行到认可医院体检。

  ②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如下:

  ⅰ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ⅱ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③体检项目需附上相应的体检清单。

  (8)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学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无犯罪记录核查

  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系统无法核验的材料复印存档,作出是否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决定,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到现场确认点(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路346号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202室)领取证书,具体领证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红河县教体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请到红河州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蒙自市天马路西段州行政办公中心C518)领取证书,具体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红河教体”。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必须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红河教体”,以州级公告为准。

  红河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认可体检医院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ZQ6WGj5HFKKaWLlcMSH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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