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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云南省考行测常识判断每日一练+答案解析(12月11日)

云南华图 | 2024-12-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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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常识判断)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发现自家广告牌松动,但未修理,后广告牌掉下将顾客砸伤,甲不予救助,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在公园捡拾一名弃婴,欲抱回家,路上再三考虑后,将弃婴放至民政局门口,乙成立不作为犯罪

  C.丙在聚餐后将醉酒的丁送回家后离开,丁半夜醒来在去卫生间过程中摔成重伤,丙成立不作为犯罪

  D.丁将自己刚买的水果刀递给甲观看时,甲突然持刀将旁边的过路人刺成重伤,丁成立不作为犯罪

  2、(常识判断)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是:

  A.甲为某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某项目经理王某为减轻环境行政罚款向其行贿5万元,后甲向下属监察大队负责人打招呼撤销罚款决定

  B.乙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某项目经理张某为减轻国土资源行政罚款向其行贿5万元,后乙向自然资源局领导打招呼撤销罚款决定

  C.丙为某税务局公务员,其夫为教育局局长,丙收受李某5万元并通过其夫职权解决李某小孩跨区入学问题,其夫不知情

  D.丁为某教育局局长,其妻为私企员工,私下收受刘某5万元并通过其夫职权解决刘某小孩跨区入学问题,丁知情后未反对

  3、(常识判断)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B.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劳动教养

  C.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管制,并处罚金

  D.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在第二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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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常识。

  第二步,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因为广告牌是甲所有或管理的,甲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能防而不防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乙无义务赡养、抚养弃婴,且行为降低了弃婴生命安全风险,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C项:丙在聚餐后将醉酒的丁送回家,此时丙的护送义务已经完成。丁半夜醒来在去卫生间过程中摔成重伤,丙无救助义务,丁自行承担重伤结果,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项:丁将自己刚买的水果刀递给甲观看,丁并没有预见到甲会持刀伤人,也没有因此产生防止甲伤人的义务。甲独立制造危险结果,与丁无关,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2、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C选项丙收受李某5万元并利用其夫职权解决李某小孩跨区入学问题,其夫不知情,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B项、D项:《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A选项甲、B选项乙和D选项丁构成受贿罪,不符合题意。

  D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却放任或默认其亲属从中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3、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36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D项表述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B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A项和B项表述错误。

  C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不是管制和罚金。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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