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5年试行版之后的一次重要修订。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与基层治理密切相关,乡镇(街道)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社区工作者在网格化管理、环保督察整改配合等工作中都可能涉及。今天我们就来梳理这份文件的备考考点。
一、基础核心信息
1.文件性质与发布时间
《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属于党内法规。2015年8月9日首次发布试行版,2026年7月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6年8月3日正式发布。
2.适用对象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参照执行对象(易考):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社区工作者注意:街道层面属于参照执行范围,考试中可能以“某街道领导因辖区内企业排污被追责”为情境出题。
3.工作原则
(1)党政同责、失职追责;
(2)依规依法、精准有效;
(3)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终身追究原则是高频考点,意味着即使调离原岗位或已退休,在职期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仍可被追究。
二、责任追究情形(按责任主体分类)
1. 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9种情形,重点记忆)
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环保法规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统筹推进绿色转型不力;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推诿扯皮;本地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应对处置不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推进不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对督察、审计等指出的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
2.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
主要情形: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责不到位,分管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一再出现;对分管部门、行业违反生态环保法规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
3.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
结合部门职责,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形。
4.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
在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方面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形.
三、修订要点(2026年新变化,考试重点)
1.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全文,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压实政治责任。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2.拓宽适用对象
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这是修订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覆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3.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
增加了“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刚性约束”等新情形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4.表述统一调整
考虑到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界定含括了“资源保护”,将原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表述统一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细节在判断题中容易出现。
四、社区备考的实操关联点
虽然《办法》直接适用对象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但社区工作者备考时需注意以下关联场景:
街道层面参照执行:街道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社区工作者在配合环保督察、整治“散乱污”企业等工作中,涉及的责任链条可能延伸至街道层级。
督察整改的基层配合: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是追责情形之一。社区在配合整改任务时,需确保工作留痕、整改到位。
终身追究的意识传导:这一原则对基层干部同样具有警示意义,网格化管理中的环保问题排查、上报、处置记录,都是日后追溯履职情况的依据。
【练习-1单选】根据2026年修订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下列哪一类人员被新增为参照执行对象?
乡镇(街道)领导成员
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
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D.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
【答案】C
【解析】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乡镇(街道)领导成员在2015年试行版中已属参照执行范围,并非新增;县级及以上领导成员是直接适用对象,非“参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也是直接适用对象。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C选项。
【练习-2多选】某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被发现存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污染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下列哪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适用?
A.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B.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C.党纪政务处分
D.通报批评并公开道歉
【答案】ABC
【解析】根据《办法》,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三类: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选项D中的“通报批评”并非《办法》规定的独立责任追究方式,属于干扰项。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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